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穗建联〔2019〕5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广州市机构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移,为更好地履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职能,充分发挥我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广州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我会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办法的修订得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大力支持,并经我会七届十三次会长办公会议、七届六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
本次办法的修订参照了国家、有关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地下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我会将继续组织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并做好向广东省、国家有关协会推荐优质工程的相关工作。
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docx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2019年9月18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以下简称“市质量评选”)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市结构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工程优质奖”)和“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以下简称“五羊杯奖”)。五羊杯奖是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的最高奖项。
质量评选工作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组织实施,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每年公布一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评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诚信建设政策,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 质量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自开工伊始申报创优计划,动态申报,结构评审动态检查,市工程优质将按年度评选工作计划,申报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选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结构优质奖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房屋建筑工程已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三)由承建单位开工后向市联合会申报,通过初评(地基和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必须已完成质量验收)。
二、市工程优质奖、五羊杯奖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必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取得消防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程技术资料(含视频和文字资料)真实完整,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房屋建筑工程已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五)市工程优质奖申报项目必须在结构评审中被确定为优良或优质。五羊杯奖无须另行申报,是获得市结构优质奖且市工程优质奖评审时综合评分在年度平均分以上的项目;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
1、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2、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
(七)落实绿色施工技术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2、绿色施工管理评价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中的参评项目进行评价,房屋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评价项目应达到30%及以上。
第三章 参评规模
第七条 申报评选工程必须达到以下建筑规模
一、市结构优质奖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以及其他构筑物;
2、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
1、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等工程;
2、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处理厂工程;
3、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地铁、轻轨交通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2、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好,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二、市工程优质奖和五羊杯奖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以及其他构筑物;
2、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等工程;
2、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并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群。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缮工程。
(四)市政工程;
1、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等工程;
2、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处理厂工程;
3、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地铁、轻轨交通工程。
(五)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六)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七)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八)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九)其他工程。
1、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2、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好,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类别和规模的建设工程,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历史文化意义的工程,以及其他纳入创省和国家级优质工程计划的工程,可申报相应的工程奖项。
第四章 评选标准和依据
第九条 评选标准和依据
一、联合会制定《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二、房屋建筑工程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管理情况。
三、鼓励科技进步,积极倡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申报并通过的工程具备以下技术成果之一的,可在市工程优质奖原总评分上按照技术含量高低分档次给予0.1-1分的奖励加分,同类别奖项按最高奖进行加分,不重叠加分:
(一)专利技术,科技示范、科技进步奖,创新成果奖:
1、获得国家(部级)奖的,加1分;
2、获得省级奖的,加0.5分;
3、获得市级奖的,加0.3分。
(二)施工工法、QC成果奖:
1、获得国家级的,加0.3分;
2、获得省级的,加0.2分;
3、获得市级的,加0.1分。
(三)举办质量观摩活动:
1、举办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质量观摩活动的,加1分;
2、举办区级质量观摩活动的,加0.5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
一、建设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或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的。
三、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完成的(申报结构优质奖的除外)。
四、工程中有结构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的。
五、申报市工程优质奖的民用建筑工程,毛坯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5%以上。
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
七、在工程质量方面被有效投诉,未按规定完成维修的。
八、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的。
十、属于保密工程、临时性工程或抢险工程的。
十一、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因重大劳务纠纷,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出现三类桩或者结构经过加固补强的。
十三、未能通过节能验收的(结构评审除外)。
十四、存在违法改建加建的。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有多个承建单位的,可以委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申报。参建单位必须是在工程中承担分包工作量占前3位,且分包工作量不低于工程总量10%(市政工程分包工程量不少于1000万元)的;大型工程,分包工作量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结构阶段评审:工程申报后,联合会按照施工进度,组织专家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予以量化评分。
二、市工程优质奖评选
(一)根据市联合会市工程优质奖年度评选通知,结合本办法第二章参评条件和第三章参评规模的规定进行资格初审;
(二)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初审工程的技术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查,予以量化评分。
第十三条 获奖工程评定程序
一、汇总。市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专家根据评分结果,拟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
二、评审。拟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提交市联合会专家委员会质量安全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
三、公示。获奖候选工程名单在市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示期为7天。
四、审定。市联合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审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联合会对获得市结构优质奖、市工程优质奖和五羊杯奖项目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和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推荐获五羊杯奖工程、择优推荐获市工程优质奖工程参加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评选或参加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和建造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评选活动中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取评选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评选的工作人员、专家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与参评工程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违者,视情节给以批评警告,或取消专家资格;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参评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奖工程被发现质量问题的,市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发文公布撤消获奖称号,收回已发出的奖杯、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