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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级管控! 7类项目提级监管!最严立即停工整改!

广东: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级管控!

7类项目提级监管!最严立即停工整改!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10月18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及其等级研判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风险分级。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将风险研判为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实施差异化巡查管理,重点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包含上级部门(含市、省、国家)的各项督查、抽查。

1.安全风险研判为低风险(蓝色)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2.安全风险研判为一般风险(黄色)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3.安全风险研判为较大风险(橙色)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工程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的,纳入较大风险管控。)

4.安全风险研判为重大风险(红色)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工程项目存在四个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施工作业的,纳入重大风险管控。)

(三)提级监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整巡查频次,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进行提级监管(重大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完成整改前,每月增加一次巡查)。

1.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在我省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方面行政立案处罚或工程项目发生影响较大安全突发事件的。

3.工程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4.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任何一方累计3次及以上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低于实际风险等级的。

6.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情形的。

7.应上级部门要求或由下级部门提请提级监管的。

工程项目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升级为重大风险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广东省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均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加强监管。

(四)压实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每月至少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二、精准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分类。

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现行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开展隐患排查和建档监控

参建各方主体应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结合本工程项目风险及管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

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三)落实隐患治理。

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治理,实现动态清零。
三、严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采取措施立即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挂牌督办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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