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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发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所以专包均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加强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送检;禁止抽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

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施工现场留存的试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完善工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周期数据信息归集、存储,构建高效协调的工程信息数据管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企业自建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效能,实现工程质量可溯。

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fggw/gz/content/post_10045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