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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11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一、取得施工许可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招标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的,除符合规定情形外,取得施工许可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上文所指规定情形为以下四种情形: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死亡的。

3、招标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4、招标工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

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

二、禁止采用抽签方式定标

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定标方法。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包括票决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招标人应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在招标公告备案时,招标人应将项目定标方案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加密保存,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后不得更改项目定标方案,确需更改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调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

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解读:

一是取消“建设工程招标人有子母公司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严格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是原规定为“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可以不进行招标”,即将原30%的比例调低为10%